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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企特殊工种人员无法提前退休 有关人士呼吁建立特殊工种社会认定的相关文件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4-09 03: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杨召奎)记者日前在位于辽宁抚顺的泰和煤矿采访时了解到,该企业大部分工作人员从事井下及特别繁重劳动等工作,但由于该企业属于民营企业,在特殊工种认定及职工提前退休办理方面无法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根据1978年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这一规定经过1985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由于历史原因,这项规定的适用群体当时限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并未提及民营企业的工人,因此部分民营企业并未参照执行。

2017年9月,辽宁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工作年限、特殊工种范围等退休条件。

《通知》严格界定了三类提前退休人员范围: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职工、病退和退职人员、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在退休年龄上,《通知》要求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按《通知》规定,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在符合年龄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其他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然而,泰和煤矿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类文件只针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民企工人想要提前退休没有相关人事档案作为认定依据,也就无法按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这位负责人呼吁建立特殊工种社会认定的相关文件以及执行机构,让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工人也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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