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国内新闻> 正文

“精神疾病”法官作“无罪判决”,该如何处置

新京报 2019-03-22 01:01 大字

第三只眼

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

现实有时比小说还魔幻。

据新京报报道,在经历了18年牢狱、14年申诉,79岁的东北大爷黄志发终于在2014年拿到了证明自己无罪的“判决书”。然而,案件并没有尘埃落定。2016年,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他,给他出具判决书的法官张世奇(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那份无罪判决是“假”的。

戏剧化的遭遇,让很多人惊诧不已。我国《法官法》第九条明确规定,身体健康是担任法官的硬性条件。这很容易理解,一个患有精神问题的病人,怎么能够正常履行审判职责呢?遗憾的是,直到2016年张世奇才被发现属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法院随后查看其判决文书发现有四起案件属于违规操作,其中就包括黄志发的案件。办案民警也告诉媒体,“当时张世奇就是看黄志发可怜,就出具了判决书。”

那么,这个判决书算“假”的吗?媒体报道的照片显示,这份标明(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的刑事裁定书上写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黄志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宣告黄志发无罪。文末没有写出审判员姓名,仅有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并盖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显然,这是一份不符合写作规范的裁判文书,并且,作为一名普通法官,张世奇既不是主审法官,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在信访接待过程中对黄志发作出无罪判决,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

但是,对一般民众的认知而言——既然单位已经盖章认证,难不成还有假?法院给出的解释是,“公章是真的,当时管得松。”

这样的理由并不能令人信服。裁判文书是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的记载,是司法判决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裁判文书上的印章,是各级审判机关合法存在的象征,自然是人民法院职权和权威的象征。盖上各级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赋予了裁判文书权威、标识和凭信的意义。

简单来说,一旦盖上人民法院的真实公章并进行了有效的送达,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无论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或者盗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内部的管理问题。

具体到黄志发拿到的无罪裁定书,只要是盖有真实的印章,就应当认定判决的专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简单以法官有精神病来推断判决是假的。从法理上来说,即便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书,也不影响它的既判力。

在这个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裁定错误,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可以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对白山市中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

总之,不能因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决简单地判定为假。与其纠缠张世奇的疾病,不如让法律给黄志发一个最终的说法。

□蔡斐(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新闻推荐

“燃动新十年”纵横演讲 听创业背后的故事

场景实验室创始人吴声极链科技创始人金明跃盟科技创始人王冉编程猫创始人李天驰紫牛基金创始合伙人、少年得到董事长张泉...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