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知识(三)
三、办理原则
根据被检举人、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实行“归口受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依纪依法办理信访举报。有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四、信访须知
信访人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要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信访举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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