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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农村征地与补偿

肥东晨刊 2019-03-21 09:06 大字

(上接1127期)

四、征地纠纷解决

征地纠纷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征地是否合法,二是安置、补偿争议。如上文所述,征地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因非法征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相关权利人有权提出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如果是对安置、补偿的方案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解决。此外,如果是因为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与村集体发生纠纷的,对法律规定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的费用,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决定其使用情况,对应当支付给村民个人的费用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此处仅就两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当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是为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

1.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机构

(1)协调机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的是市、县人民政府。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征地补偿争议协调裁决办法中,基本上是规定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其自治区文件规定征地补偿争议协调须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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