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只降刑责年龄有用吗?
微观点
最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又成了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有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地把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降至14周岁。
近年来,每一起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以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必然会此起彼伏。一种声音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已经不能再等了;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切不可操之过急。
本期主持:曹雅欣
点评嘉宾:
知乎 警衣卫校尉
南都周刊 吴钩
知乎 机智的小吴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 彭新林
网友@苏落落
中国网 与归
先锋时评 杜才云
荆楚网 尚凡
委托人:刘女士
方 式:读者来电
话 题: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言,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高,可能造成惩罚的漏洞,而如果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过低,则容易造成惩罚的范围过宽,甚至引发未成年人犯罪“暴增”。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该不该?
支持 “年幼无知”已不是挡箭牌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曾指出:“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青少年犯罪比较突出的特点”。面对低龄化的犯罪趋势,还坚持将14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是否已不合时宜?
■知乎 警衣卫校尉
该不该降低我说了不算,说一个从警后的经历吧。2017年儿童节那天,我们抓了两个十一二岁的儿童,涉嫌盗窃,11岁的家长接走,12岁的家长不管,准备送工读学校。审讯中发现,该儿童长期拿钱帮人带毒品,他自己清楚那是毒品,说起来头头是道,什么藏在腋下、藏在生殖器旁,而我这么大的时候只会玩泥巴……
讲完他问我,“叔叔,多久放我走,我晓得你们不能关我”,我说你到哪去,谁来接你?他说我爷爷年纪大了,叫我哥哥来接。我问什么哥哥,答:社会上的哥哥……后来征得其家长同意,送他去了工读学校。说是学校,学不了什么东西,反而让他和各地的小罪犯交流作案心得,唯一的好处就是等他出来,就可以判刑了……法律并没有保护他们,他们前途一片黑暗,而未来又有多少人会被他伤害?
■南都周刊 吴钩
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建议的最低刑责年龄标准相比,中国现行《刑法》中的刑责年龄是偏高的。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实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责年龄甚至比12周岁还要低,比如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刑责年龄为8岁;英国将10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在新加坡,7周岁以下才可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中国香港也是将未满7周岁确定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而按中国现行《刑法》,14周岁以下就可以完全不负刑责。
现代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都要比从前早熟得多,我们还可以天真地认为十二三岁的少年“什么都不懂”“年幼无知”吗?反对 “降低刑责年龄”还需审慎
在大多数网友支持降低刑责年龄的同时,也有声音指出仅仅强调最严厉的刑法惩罚方法,只会演变成两个极端——要么入狱,要么放任,这对未成年人的改造和教育都不会产生良好的效果。
■知乎 机智的小吴
据国家统计局2016年数据显示,我国未成年犯罪总人数从2015年4.3万余人降低到3.5万余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情况正在改善。我们不能简单以媒体曝光的极端恶性事件以偏概全,如果以此作为实证依据,去修改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有违科学严谨的立法精神。
而且降低刑责年龄无法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甚至更容易造成重复犯罪。一项由宾夕法尼亚大学主持的少年犯罪跟踪调查,考察了近万名费城少年的行为档案,在这近万名少年中,有6%的少年被捕5次以上,逮捕和判刑都没能阻碍这些被定下刑责的孩子成为累犯,甚至导致了他们的再犯。犯罪学中的标签理论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当我们将年龄较低的初犯青少年判处刑法时,就给他们贴上了“罪犯”的负面标签,标签将这些初犯者和“社会正常人”区分开来。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 彭新林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经过了历史的检验,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是契合国情和符合国际刑法潮流的,不宜贸然降低。诚然,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加快,但生活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学习、实践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有缩短,心智成熟的年龄也未提前。
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更多的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简单地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
刑罚不是目的,矫正才是关键
对于误入歧途甚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与纵容,更不能简单地归入罪与罚,而应当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尤其应注重对于早期出现的儿童不良行为实施有效矫治,助其迷途知返。
■网友@苏落落
我觉得应当降低的不是青少年的刑责年龄,而是要补充新的法律。一刀切的做法是不靠谱的,降低?降到几岁?12岁还是8岁?国外还有5岁孩子拿枪玩儿把人崩了的,5岁孩子是不是也应当判过失杀人关几年?我觉得14岁以下犯罪者,应当交由检测中心判断孩子是否有主观性。
举两个例子,重庆那个10岁女孩把1岁孩子扔下楼的,女孩在男孩奶奶找孩子的时候特别冷静,还故意误导男孩的奶奶,这种情况可以说女孩是很清楚她做了什么并且有什么样后果的,我们就不能把她作为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来看待。而美国那个玩儿枪把小伙伴崩了的,他不知道枪是什么,也不知道有什么后果,这种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其监护人进行处罚,理由是监管不力和让孩子在无保护的情况下接触危险物品。
■中国网 与归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从来不是目的,也不该是主要手段,教育矫正才是关键。孩子犯罪,社会有责,或是其家庭教育出了问题,或是其成长环境出了问题,而这些,都是可以改善和挽回的。司法的本质,也从来也不是惩戒,而是建立一种标准和秩序。换句话说,14岁也好,16岁也好,12岁也好,具体的年龄门槛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继续培育、或者重新培育这些孩子。
在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有不良行为但还不够入刑的,会有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有专门的社工组织对于不良行为孩子进行矫正。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等。而我国大陆的司法体系,在这方面则尚显苍白。
综合考量,“惩”与“救”怎样结合
前者主张“大刑伺候”,后者主张“综合施策”,双方观点虽然迥异,但出发点都是良善的,归结到一点: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究竟怎样才能做到既治标又治本?
■先锋时评 杜才云
过早地追究刑责不仅不利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疏导,还可能将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的良机,导致这类青少年形成反社会性格、出现反社会行为等等,都必须及早预见。
诚然,降低刑责年龄是治标而不是治本之策,不能解决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只有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法治教育,提高思想道德和法治素养、明辨是非能力,才是遏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治本之策,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降低刑责年龄其利大于弊,有必要立法试行,适当降低刑责年龄,并与其他方式一道,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全力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新时代国家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
■荆楚网 尚凡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民族希望,关心爱护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对这些误入歧途的“小魔王”及所带来的危害,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亮出法律利剑,让其尝到“法之威严”,付出应有的代价,并让相应措施跟上,力求实现既“惩”又“救”。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相关社会救助制度需紧紧跟上,家庭、社会、学校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必要的惩戒莫再缺位,让其从小就明白:犯错就得付出代价。
遏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唯有综合考量,“惩”与“救”有机结合,方能有效化解此社会问题,还未成年人更明朗的天空,助其健康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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