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茅台”牟利 男子获刑1年罚金4万
为获取非法利益,男子私自灌装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销售,最终遭受法律惩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并当庭宣判。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内,非法制作“贵州茅台”酒并销售。2018年4月29日,警方在该房屋内查获仿造贵州茅台品牌酒40瓶等物品。经鉴定,被查获的白酒均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品牌白酒销售价格高,社会需求量大,自己灌装假酒后出售可以牟取高额利益。灌装的假酒和酒瓶系从市场购买,制作完假酒后自己拿到市场上销售。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我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董杰严正指出,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假冒注册商标,以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要讲诚信,切莫贪小失大,触犯法律。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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