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藩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等回应“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2日下午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清理历史性积案化解执行难
刘贵祥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他说,三年来,人民法院清理了一大批历史性积案,对历史性的、多年前的案件进行全面核查,录入到信息化案件系统中,然后再进行筛查,凡是有瑕疵、不符合结案标准的,重新查控财产,重新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予以进一步化解和解决。
他表示,人民法院还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如建立网络化财产查控系统、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出台失信名单制度等,来破解执行中的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等难题。
刘贵祥表示,针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问题及执行作风不端、执行纪律不严等现象,人民法院打造了信息化数据铁笼,实现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监控。还制定了50多个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严格约束执行权的运行,控制执行权的滥用。
争取今年年底提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刘贵祥表示,尽管“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但在有些地区、有些方面执行难依然存在,甚至还比较突出,实际上“我们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还是心中有数的。”
他举例,以信息化建设来说,虽然我们建立了网络查控系统,但实践中存在着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虽有网但捞不着鱼,这是个短板。另外,查控系统还存在运行不畅、部分信息不准确的现象。
刘贵祥表示,有些地方还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现象,同时还有许多历史性的案件没有彻底消化等,因此必须咬定“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不放松、不懈怠、不动摇。
他介绍,下一步要推进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体系。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已经被列入立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紧锣密鼓地起草民事强制执行法,争取在今年年底将草案提交审议。
加大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
刘贵祥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其非法所得,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他说,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从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他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
在执行中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
在执行工作中,对企业的执行有时会面临两难。比如,当企业陷入债务危机时,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很可能造成企业破产。如何把加大执行力度和追求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呢?
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公权力的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让企业能够活下来,保住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他表示,要做好执行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进行新的债务组合。“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实际上有时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办法。”
刘贵祥还表示,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界限。绝不能明显超标查封,能活封的不要死封,尽可能采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
“在执行程序中,法官要有充分的考量,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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