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省级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依法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是指直接向省级公安机关或扫黑除恶办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以及向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扫黑除恶办提供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的个人。举报人不包括各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举报线索价值、作用进行评估并提出奖励意见,报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省扫黑除恶办兑现奖金。
第四条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扫黑除恶办、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单一来源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采用且立案侦查的。
(四)已立案侦查的案件,举报线索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或新的犯罪事实的。
第五条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查证失实的。
(二)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已掌握或正在侦查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六条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案件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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