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使教育惩戒,需法律撑腰
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周洪宇代表的建议明确而大胆。将教育惩戒权归于公权,就应该在《教师法》中对惩戒教育作出详细的制度规定。规定越明确,越有利于落实,越有助于解决当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凌寒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社会上,往往因为教师教育学生引起学生、家长的不理解,以至于让教师出现不愿管、不想管的现象。周洪宇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3月7日中新网)
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周洪宇代表的建议明确而大胆。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独生子女的客观环境和对国外教育经验的曲解,我国很多学校的教育方式出现问题。“无批评教育”被抬高到不正常的高度,丝毫不提对学生的必要惩戒,一些学生越来越骄惯,心理越来越脆弱,也给老师的正常教育工作造成困扰,导致老师们如履薄冰,教育过程中畏手畏脚,由此导致新的恶性循环。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我们的教育自然要与时俱进,但不能从最早的体罚走向另一个极端,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事实上,2009年教育部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就有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这使得教师陷入“想管却不敢管”两难,部分教师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保护自己,对学生放任自流,弱化了教师的教育职责。
事实上,“尊重人格,张扬个性,保护天性”等先进教育观念与适度惩戒并不矛盾,即便是国外,违反课堂纪律和校规也要进行适当处罚,而非听之任之。正确的批评和适当的惩戒,对于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意义,可以使孩子明辨是非,遵守规则,而非任性妄为,目空一切。开展惩戒教育很有必要,这本身就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对惩戒的范围、方式和尺度的把握,掌握得好,犯错学生受到适当惩戒,然后进行反思悔改,其他同学从中得到教育,有利于净化校园风气,帮助孩子们健康成长,也利于保护老师;反之,把握不当,没有一个细化、详实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周洪宇代表认为,教育惩戒权属于公权范围,对此笔者也很赞同。将教育惩戒权归于公权,就应该在《教师法》中对惩戒教育作出详细的制度规定。规定越明确,越有利于落实,越有助于解决当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究竟该如何修改《教育法》,除去代表委员的呼吁之外,还需要相关部门做进一步的调查、征求意见,在学生、家长、教师和学校中求取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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