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容错纠错办法为担当者担当
本报综合消息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针对一些干部怕担责、怕出错,不敢试、不敢为等问题,全区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放手干事创业。近日,自治区党委出台《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努力为各地各单位大胆容错纠错提供制度支撑,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哪些错可以容、哪些错不能容,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办法》明确了容错情形和条件,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副主任黄伟解读说,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错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并视情况免责、减责。
据悉,全区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干部容错纠错的同时,还注重事前防错和事后纠错的有机结合,抓早抓小抓预防,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运用约谈提醒、诫勉函询等“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
“《办法》建立容错认定‘自启动’机制。”黄伟介绍,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应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条件、有无容错情形,经与相关部门沟通会商,提出容错认定以及免责、减责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处理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可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
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办法》规定,对于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优秀年轻干部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办法》建立起澄清保护机制,对干部有关问题的反映,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作出结论。敢于为因不实举报受到委屈、被人误解的干部说公道话,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该澄清的及时澄清,该正名的公开正名,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放开手脚大胆干事创业。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严格依照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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