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非婚生育子女落户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李红军
上个月,“北京已经允许非婚生子女随母报户口”的消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新京报记者采访证实,该政策2016年就已经出台,并非新规且审核严格。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细花也注意到了这条消息,她长期关注计划生育领域,曾呼吁全面开放二胎、建议取消生育限制、全面开放生育政策。今年,她的建议之一就是聚焦“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呼吁废除任何歧视非婚生育的政策,充分保障非婚生孩子的合法权益,包括无条件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上户口。
没有户口就意味着“黑人”一个,一个没有户口的“黑人”在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就会受到莫名的刁难和歧视,这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
一个文明社会所尊崇的法则应当是,保障所有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规定: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年满18岁的公民。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公民”从何谈起?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控制人口,严禁非婚同居,这项法律制度应当长期坚持下去,但父母的过错应当由大人来承担,把这种过错株连到孩子身上显然有悖法治精神。“非婚生育子女”也是人,他们的各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诚然,给“非婚生育子女”落户口并不意味着宽容甚至放纵非法同居行为,而是说,非婚同居与“未婚生育”是两码事,二者不能相提并论。“非婚生育子女”是一个活生生的人,应当和其他婚内所生的孩子一样充分享受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人性之辉,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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