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建立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作为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代理条例》是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遵循,旨在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完善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要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将《条例》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为重点加强培训,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内容,熟悉办事流程,做到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
通知指出,《条例》对于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作出了重要的调整,取消了实践中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相应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各地要高度重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履行好新增的执业备案管理职责,按照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要求,自《条例》施行之日起,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依法做好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变更执业备案、注销执业备案工作。《条例》实施前已经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不需要提出备案申请,将由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自动备案,《条例》施行前后的执业经历将连续计算。据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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