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未经批准进口药 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随着《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热映,电影主角“程勇”的故事原型陆勇引起公众广泛关注。陆勇曾帮数千名患者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后被检方起诉。但在考虑法、情、理综合因素后,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请求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作出准许裁定。
在现实生活中,“程勇”不止一个,重庆市也出现过类似的人和事。贺某、李某两人因销售印度版抗癌药“易瑞沙”获刑,不服判决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贺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私售抗癌药获利
一审法院判有罪
2015年至2016年9月,李某在广州市以人民币400元/盒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吉非替尼片”(即印度版“易瑞沙”)后,以500元/盒销售给贺某,贺某又以13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李某还将“吉非替尼片”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购买者。
两人先后6次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居民朱某销售“吉非替尼片”共计70盒。李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5000多元,获利人民币7000多元;贺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1000多元,获利人民币56000多元。
2016年9月9日,民警在重庆市新桥医院将朱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吉非替尼片”5盒。后朱某的男友将朱某从贺某处购得的10盒“吉非替尼片”上交公安机关。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吉非替尼片”未经批准进口,应按假药论处。当天,贺某、李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李某在明知“吉非替尼片”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应按照假药认定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贺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2000元;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对被告人贺某的违法所得56000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贺某、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情节轻微未见危害
二审改判免予刑罚
重庆五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贺某、李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二人的处罚不当,根据贺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重庆五中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销一审法院此前就此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贺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上诉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俊莲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因此这类药品为法律拟制的“假药”。“但本案中这类销售未经进口许可但具有治疗作用药品的行为,与我们平常处理的假药案又不完全相同,简言之就是“假药不假”。”卢俊莲说,“这时,我们面对的实际上就是“法”与“理”两者之间的抉择。”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刁雪云称,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虽然未经许可贩卖进口药品,但此药品“具备药品的主要基本特征,现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并且贺某有立功情节,李某获利较少,综合来看,两名被告人都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程德安称,本案的判决很好地做到了司法专业性与公众认可之间的平衡,让案外众多当事人感受到判决的公正。他坦言,我国在药品的研发投入方面还有待加强,对于这类涉及重大民生的药品,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或可采取一些强制性措施,在生产许可制度上加以改进。
“这类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我国现行法律对“假药”的认定过于形式化,即外观上不符合“国家批准”等形式要件就极可能被认定为假药,而不考虑药品的原材料、药性、疗效。这种认定模式会导致机械性、僵化的判决,与国民的认知和情感相悖。”刁雪云说。据《法制日报》
新闻推荐
照片中的女孩五官清秀,眼睛笑起来像弯弯的月牙,温婉好看,你能猜到她的职业么?她是一名电焊工,已经做了19年,如今是中国中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