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价值11万元器材当废品卖了9元未开封的器材不属废品 湖南拾荒女子被判担主责赔近8万元
湖南长沙56岁女子徐某在医院拾到一个“废纸箱”,接着以9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因而赔了近8万元。2月25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案情。
◎医疗器材
被当废品卖
2018年8月28日,长沙市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化名)向某医院派送一批价值11.3万元的手术耗材器材。到医院后,他将已开封的货箱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背靠椅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恰逢徐某捡拾空纸箱路过,并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拾走。发现货箱丢失后,阿华报了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
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某,然而徐某称货箱已卖给废品站,卖了9元。最终,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丢失的货物,发现该批器材已被污染,无法使用了。于是,该医药公司将徐某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赔偿货物损失113760元、寻找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
医药公司认为,徐某擅自拿走原告欲交付医院的手术耗材类医疗器械,并将货物卖给废品站,导致货物受到严重污染及损害,全部无法再使用,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对此,被告徐女士辩称,她在拾荒过程中捡走了原告的货物纸箱,造成原告损失,是无心之过;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同意以实物或照实物成本价赔偿给原告;同时,原告自身疏于管控,自身也有过错。
◎被判担主责
赔近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开封。放置货箱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原告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徐女士捡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范畴,且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属于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判断为遗失物更为妥当,不应简单判断为废品。徐女士拿走原告的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向医院交付该批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徐女士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其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徐女士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徐女士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
近日,被告徐女士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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