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环境司法报告 学者:恢复性环境司法的理念待提高
3月2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绿皮书及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恢复性环境司法的理念有待提高。”受邀出席发布会的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当下环境司法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过程中。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绿皮书》系一份由学者吕忠梅及其团队“以学术视角、运用实证方法对中国的环境资源司法进行的近距离、全方位和连续性观察”。
23省高院设环资审判庭,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待提高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1271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391个,有23个高级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审判执行方式上,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人民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我们也看到环境资源审判遇到了一些前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在保护优先、生态恢复为主的理念,如何具体落实到环境资源司法的过程中。”吕忠梅说,尤其是恢复性环境司法的理念有待提高;对于数人环境侵权、生态破坏、民事与行政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并案审查等审判的规则与技能应对需要加强;行政与刑事的衔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关系、证据认定的规则等应当进一步完善;许多环保法庭的法官虽然坚信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但对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下一步走向略感困惑。
在环境民事案件中,《绿皮书》通过对5979件环境侵权纠纷案由的分析,发现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为普遍的抽象适用、交叉适用、未能适用、错误适用等问题,“这些问题,既可能是环境民事案件上诉率、申诉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也可能引发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的环境民事案件案结但事不了。”
基于此,吕忠梅建议,有必要提出新的案由分类标准和具体的适用规则。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审判上,《绿皮书》通过对2018年140个案件的分析,发现案件以资源保护类为主且类型多样并具有发散性,在地域上分别呈现较大差异、案件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没有必然联系。
“这些都较为明显地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不作为给予了有力的遏制。”吕忠梅同时表示,由于这项制度刚刚起步,也显现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规则相对粗疏、与相关制度的衔接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此,她建议增设检察机关必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体系化规定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增加对于诉讼第三人和具体证明责任等程序性制度的规定。
环境违法行为“拐点”现象待观察,“政府索赔要以穷尽行政权为前提”
在环境刑事案件的观察上,吕忠梅发现,2018年在浙江、河北等省份开始出现一审案件数量下降趋势,这是在去年“东部多、西部少,发达地区多、落后地区少”的格局之外出现的新现象。
“犯罪数量下降与环境执法力度、治理成效之间的关系更值得关注。”吕忠梅表示,在中国是否开始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拐点”,是否最先在刑事案件方面以及执法力度最大的地区显现,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吕忠梅认为,应该更加强调刑法功能在污染环境领域的实现、考虑刑法成本在污染环境领域的消耗、重视刑法在污染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发展。
上述《绿皮书》还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试点情况,涉及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程序、鉴定评估、赔偿金管理等方面。
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虽然较试点时扩大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也将磋商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在政府已有行政执法手段且立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背景下,为何仍要建立政府民事索赔机制的原因,“建议政府索赔要以穷尽行政权为前提,而且应当与公益诉讼相互配合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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