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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禁烟纳入干部考核理所应当

烟台晚报 2019-02-20 09:44 大字
何勇

近年来,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将党政领导干部等公务员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情况纳入干部年终考核。近日,这一建议收到中央有关部门答复。未来领导干部考核中对公共场所禁烟情况的参考有望加强。(2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公共场所控烟尤其是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是大势所趋,也已经写入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很多地方的控烟条例之中。而且,中央早在2013年就下发过《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领导干部不但没有做到带头禁烟,反而是带头吸烟。而且在我国庞大烟民群体中,公务员一直是吸烟率非常高的“重灾区”之一。可以说,在领导干部“带头禁烟令”之下,党政机关俨然成了控烟、禁烟的死角,领导干部在禁烟区吸烟也成了吸烟的“监督死角”。在现实生活中,敢于理直气壮地制止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并不多见,即使有中央规定甚至是法律撑腰,大多数下属也不敢制止和投诉领导干部吸烟。究其根源,除了一些领导干部对公共场所禁烟的认识不够强之外,最主要的是缺乏配套的问责机制进行倒逼,使得吸烟的领导干部把吸烟、戒烟当成个人私事来看待。

在领导干部“带头禁烟令”的基础上,将领导干部带头禁烟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之中,是理所应当的选择。这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问责机制,可以倒逼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带头禁烟令”,进而推进党政机关、单位室内禁烟,并能为全社会控烟起到示范作用。

从法律角度说,把领导干部带头禁烟纳入到领导干部考核之中这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并没有额外给领导干部增加负担。《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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