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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认购协议约定投资买房二者选其一

生活日报 2019-02-20 04:55 大字

在李女士签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认购协议》中,记者看到,此协议分为转让方、承销商以及投资者三方,转让方为石家庄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销商则为深圳东方汇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而投资者为李美。其中转让标的:石家庄众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的债权。根据内容成交金额为179万余元,转让标的到期日为2021年2月2日,李女士在缴纳百分之四十多的金额后,应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剩余投资金额107万余元上交。

此外,协议中还提到投资者可选择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取得投资本金及收益,也可选择转让方提供的指定项目的优惠购房权实现退出。若投资者选择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取得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按照投资本金×年化预期收益率10%×实际存续天数/365的收益计算方式进行。并且在投资成立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且满足缴款之日起期满6个月,均有权选择退出投资。就此对于李女士而言,她既可选择按照协议进行投资,也可进行购房,若排除投资风险的话,这的确是一次“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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