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为首宗“儿童票”公益诉讼叫声好
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2月18日《新京报》)
长期以来,在文化消费、旅游景点和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都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享受“儿童票”优惠标准的问题。此举最初缘于未成年人不能办理身份证,故难以证明其“儿童”身份,且将“身高”作为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也显得直观与简便。但时过境迁,根据新《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生即可办理身份证;且儿童平均身高也随着生活改善而渐次提升。以身高界定“儿童票”的做法,明显不合时宜,因“同龄不同票”而引发的儿童票争议也屡见不鲜。
数据显示,早在2012年,全国6岁城市男童平均身高就已达1.2米,12岁未成年人平均身高已超过1.5米。但国内很多景区、公园等一直沿用“以身高为标准”,并且标准上限设置普遍偏低,如此,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将会被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对此,近年来不仅有新闻媒体报道、专家学者呼吁整改,广大民众也颇有微词。去年,一项对1969名儿童家长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56.7%的受访者认为以身高作为儿童票收取标准不合理,67.1%的受访家长赞同儿童票收取以年龄为准。广东省消委会率先发起针对“身高标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显然是契合广大民众意愿和诉求的利好之举。
儿童票作为社会关爱未成年人的一种福利性举措,其界定标准只能是“年龄”而非“身高”。查阅我国法律,衡量未成年人的重要标准是“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显然是与其年龄、心智、阅历等相关的概念,跟个子高矮几无关联。所有未成年人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时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以格式条款或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优惠的权利,显然是在变相“惩罚高个子”,这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显然有失公平,当属侵犯其合法权益,甚至涉嫌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广东省消委会在公益诉讼中要求长隆集团“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而最恰当有效的方式莫过于“双轨制”,即在论年龄的合理性与看身高的直观性中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求取最大公约数,两个标准同时用,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能享受儿童票优惠。这既契合了“最大利益原则”,使更多孩子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也让管理者降低操作成本,让“超高”孩子的家长事前有备,以避免不必要的口水之争。□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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