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建议将讯问录音录像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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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 2月16日消息,近日,最高检公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提到,要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项制度对刑事诉讼尤其是防范冤错案件有何意义?红星新闻就此专访了多位法学专家及律师。
“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就是要确保进入审查起诉环节的证据,是没受“污染”的、有合法性的证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说,这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确立这项制度对于防范冤假错案有重大意义。“不合法的证据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如若排除那些不合法的证据,一些当事人可能不会被冤枉。”
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表示,该制度的初衷是好的,要给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更多机会。他同时提到,这一制度在细化时,要防止落地中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
“这项改革制度,我们是有期待的。希望它能落实。”徐昕认为,这一制度不能停在“空话”层面,其实有具体制度可以支撑,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他建议,对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要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其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给法院,不能有所隐藏。
“要求随案移送,可以先做第一步,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部分,应该随案移送到法院。”张建伟说。
最高检: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要对讯问合法性核查
最高检2月12日公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在第二部分的“主要任务”中提到,要完善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法律监督机制,如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解释,讯问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大案件往往影响广泛,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彭新林说,相关调研报告称,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主要针对的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过建立此项制度,能更好地平衡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
他认为,这项制度的建立,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抓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仅保留部分侦查权。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法律监督,特别是对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因为这阶段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最容易受侵害的环节。在此方面发力,更能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侦查人员若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该不该承担刑责?由谁侦查?记者注意到,最高检在此次公布的改革规划中还提到,要建立完善对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侦查机制。如对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市地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专家: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从源头治理
“我参加过最高检组织的征求意见会,没觉得这是一项新制度。”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早在2017年6月颁布实施的《“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已有类似规定:“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检此次提出的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张建伟认为,是为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不是在审判环节,应该从源头去治理。”
如何实现源头治理?张建伟说,要将非法证据排除前置到侦查阶段。如最高检建立这项制度,由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核查,以便在此环节就能将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搞清楚。
“若发现有非法取证行为,检察机关可当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要求,并为之后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依据。”
张建伟同时提到,这一制度在细化时,要防止落地中产生事与愿违的效果。他举例,如嫌疑人在此阶段没提出其遭受非法取证,之后的诉讼环节中,还能否提出?
“这里产生一个新的悬疑问题。”张建伟说,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此时案件还在侦查环节,尤其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若其曾遭受刑讯或威胁,由此产生的心理影响仍存在,嫌疑人敢不敢说真话?
张建伟认为:“这项制度必须明确,该核查是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阶段性核查,在后面的诉讼环节,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可能性的,仍需要核查。而并非是整个诉讼过程中,仅能核查一次。”
专家建议:将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法院
曾代理吉林金哲红冤案平反的袭祥栋律师认为,检察院对重大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主动核查侦查讯问合法性,主要是核查有无刑讯逼供,并对核查讯问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侦查机关依法讯问,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存在刑讯逼供等不合法的取证,提早核查予以排除。”袭祥栋说。
“这一项制度,我们是有期待的。它的意义比较大,期待能落实。”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告诉记者。但是,这项改革不能停留在“空话”层面,其实有具体制度可以支撑,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多个法律规范文件中已提到这项制度,但落实情况不好,原因是司法机关没有做好。”徐昕举例,如通过内部规定,说讯问录像不是证据,不是必须提交的。
“司法实践中,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有时非常困难。”徐昕认为,要落实这项改革,首先要确定一个基本制度,就是讯问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要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其作为证据材料,随案移送给法院,不能有所隐藏。
张建伟解释,虽然刑诉法有规定,一些特殊的案件必须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其所起的作用仅限于以备核查,目前并没有被当作证据要求随案移送。
专家: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可先走第一步
对比纸质版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中嫌疑人、被告人接受讯问的过程更真实、形象,司法实践中为何不将其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未来的庭审可视化变革中,其会不会被使用?
张建伟解释,从法理上来讲,同步录音录像同样是可以作为证据的,犯罪嫌疑人陈述、辩解时形成的录音录像,其归类也属于被告人供述、辩解。
“录音录像与笔录只是载体不同,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而司法机关却未将其作为证据,究其根源,是因为作为证据的话,辩护方可要求控方提供此类证据,这样有可能会暴露一些讯问不规范等问题。”张建伟说。
张建伟进一步解释,讯问不规范的情况,如诱导性发问,犯罪嫌疑人往往难以意识到,但通过观看录音录像,辩护律师可以发现问题,这会给控诉方的指控带来变数。
“笔录有更强的人为控制性,嫌疑人讲的话,记录者可以重点记录,有些可以不记录,但录音录像不能,它带有时间的连贯性,记录具有完整性,除非经过剪辑。”张建伟说。
未来是否需要将同步录音录像纳入到证据目录,规定其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张建伟表示,不需要。“因为同步录音录像本身构不成一个独立的新证据,它属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这一类,只是呈现方式或表达形式不同,可以以现有的证据种类来给其定位。”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随案移送”张建伟说,可以先走第一步,即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部分案件,应该随案移送到法院。
(原题为《谈政经·防错案 专家建议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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