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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点”修复可以有,但程序当严谨

南宁晚报 2019-02-16 07:36 大字

日前,浙江省出台信用“污点”修复办法。该政策一出台,便在网络引发热议。有网友就质疑,认为“洗白”是否太容易,造成政策“形同虚设”。(2月15日《新京报》)

人无信而不立,国无信而不兴。“诚信”跻身于国家核心价值观。而个人守信则享受就业、创业及社保等方方面面的奖励或激励,不守信者则处处受到掣肘乃至联合惩戒,已成了当下重塑社会诚信的理性选择。

当然,一个人有了信用“污点”不应“一棍子打死”,一些地方出台办法,疏通信用主体修复自身信用渠道,一方面正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另一方面旨在引导信用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而形成鼓励自新,关爱包容的诚信氛围,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大有裨益。

但信用修复务要有严谨的程序设定、严格的门槛设置,以及严肃的评估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将“不良信用”行为条目化,应该作尽可能详尽的列举,以便有章可循。

其次,信用“污点”修复门槛当从严,设定禁区,而不能一味宽纵。比如,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对他人或社会的伤害就很难消除;而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恶意欠薪、合同欺诈等严重失信行为,带有主观恶意,均不能“洗白”,一笔消除。故此,濮阳市出台的相关办法中,就明确了11种情景的信用不得修复,就显得严肃和郑重。

最后,信用“污点”修复的程序当从严。社会不良影响是否“基本消除”,无疑需要独立权威的认定,而不能任凭各级各行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一家认定。

事实上,“信用修复”程序的严谨,条件的严格以及阳光化操作,方能让失信者体会弥补失信行为的艰辛与不易,才能真正起到示范和警戒作用。如果“洗白”程序和限定条件过于简单或容易,原有的失信惩戒机制就会失去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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