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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逾30亿元 4名被告人获刑

安庆晚报 2019-02-15 10:00 大字

新华社呼和浩特2月14日电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逾30亿元。李鹏飞等4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李鹏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再用以转放高利贷赚取利差。杨淑霞受雇担任出纳并负责记账等工作。

随着融资、放贷业务量增长,2004年,李鹏钧、罗鹏林加入,他们与杨淑霞共同负责办理还本付息、存取款、转账、记载账目及保管银行卡等工作。同年,李鹏飞成立鑫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以个人、公司名义向社会非法融资。

到案发,李鹏飞向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等地共计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亿余元,支付利息8.17亿余元,退还本金14.55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鹏飞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法,以个人及公司的名义设立专门的融资办公场所,伙同被告人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等人,通过亲朋好友、公司员工等,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称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鹏飞、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9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金额不等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资产将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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