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确信用“污点”可修复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信用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摘自《温州晚报》)
编辑点评
有奖有惩才是最大的激励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让大家讲信用,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浙江出台的新规体现引导和打击双管齐下,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既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有惩有奖,社会信用的激励效应才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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