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20米。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周边10米;机场周边范围继续按照《关于加强首都机场周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烟花办字〔2006〕8号)执行。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周边60米。
四、35千伏(含)以上输电线路及变电站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输电线路两侧30米、变电站围墙外30米;在重点时段,对10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加强巡逻防护,以确保安全。
五、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为禁放点,其禁放范围为医院围墙外10米,其余的门诊所、药店等不属于禁放点;幼儿园、敬老院周边10米。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周边150米。
七、重要军事设施周边10米。
八、除《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周边60米。
九、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周边10米。
十、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周边10米。
十一、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周边10米。
十三、建筑工地周边30米;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的禁放范围为其本身。
十四、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十五、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禁放区域为其本身。
十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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