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价不等于漫天要价
新锐观察
□重庆张智全
春节期间,河南信阳一家影院的黄金时段电影票价超过百元,一张《流浪地球》电影票价格为160元。有网友称,该价格“远超平时价格,甚至比一线城市还贵”。对此,信阳当地物价部门解释,电影票价系市场调节价,未接到过群众举报。(据《北京青年报》2月12日报道)
春节期间,电影票价格有一定幅度上涨,是市场价值规律主动调节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必然结果,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也持理解和宽容态度。
但凡事皆有度,我们对电影票在特殊时间段涨价可以宽容,但不能纵容,更不能让经营者以市场调节价为挡箭牌,向消费者漫天要价。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电影在内的竞争充分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商品价格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此举除了可减少行政手段对竞争充分行业的不必要干预外,还能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价的“无形之手”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赋予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并不代表经营者能突破赖以遵循的尺度、幅度与法度。虽然今年春节全国电影票价较2018年同比上涨15%左右,但河南信阳的电影票价比全国不少一线城市的还要高,显然并不是简单地市场调节所为。
不少监管部门错误地认为,经营者涨价与否,纯属市场行为,监管部门不能把“手伸得过长”。不可否认,监管部门对商品价格的监管,应遵循市场交易的本质规律,对于不属于监管的对象应有所不为,但这并不等于放任不管,让经营者在涨价方面随心所欲。实际上,某些经营者以市场调价为借口而漫天要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管部门不能以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为由对其听之任之,反而更应该对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当头棒喝。
具体而言,监管部门既要看经营者的涨价是不是“明码”,更要看是不是“实价”。对于那些借市场调节名义以“明码”幌子乱涨价行为,监管部门应将其视为欺诈消费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的行为,以积极的作为进行严格监管,倒逼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则。如此,不良经营者才能面对监管高压线“多长点记性”,循规蹈矩地将涨价行为规范在法治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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