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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公交安全,“动口”也不行

定西日报 2019-02-03 08:12 大字

浙江省人大代表黄婷婷近日呼吁:对于用言语攻击驾驶员,也要进行行政处罚,要有明确的行政规定。

今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黄婷婷提出的问题,其实是在“动手”“武力”之外,言语上影响司机情绪和状态的危害公共安全情况,是否规制目前还处于空白状态。其实,法规早就有了,我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是有明确规定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且近期也有过处罚的案例。去年11月,河南漯河105路公交车上,一名男子对公交司机破口大骂,视频还被发上了网。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对该男子罚款200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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