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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须跳出“执罚”的逻辑

新安晚报 2019-01-28 11:12 大字

近日,湖北一大巴司机因乘客带萝卜白菜被罚款200元,执法民警称:“法律规定不能拖货,青菜属于货物”。此事一出,网友纷纷转发并讨论。1月27日凌晨,@湖北高速交警发布通报,决定撤销处罚,暂停相关民警工作,并向当事人道歉。(1月27日北京时间)

“法律规定不能拖货,青菜属于货物”,这是很明显的逻辑谬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条规定并未禁止客车载货,只是要求载货应符合规定,因此载货并不必然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对客车载货作了专门的规定,客车载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能超出行驶证上核定的荷载质量;第二,客车除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厢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不难看出,法律对客车载货进行限制,还是为了保证客车运营中的交通安全,跟禁止乘客携带违禁品而不是所有物品一个道理,并不是为了限制客车运营和乘客便利。事实上,且不谈法律,这样的执法甚至还违背了基本的常识,青菜属于货物,那么乘客所带的一切物品都可以称之为货物,那乘客乘车岂不是要裸奔?毫无疑问,如此执法到了近乎不讲道理的地步。

很明显,这已经不是执法者法律素质与执法规范的问题,而是到了为“找茬”不惜曲解法律的境地,直指执法的基本伦理。执法变“执罚”是由来已久的痼疾,乘客带萝卜白菜对客车司机进行处罚,执法者已然将法律赋予的交通安全执法权力变成了任性私权,执法不过是执罚获利的手段乃至工具。

涉事交警部门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错和处理,以回应社会关切,的确是必须的。然而,并不能止于此,为何会出“青菜属于货物”“拖货即被罚”的执法土壤更值得反思。就执法而言,除了具体执法的过程要求实体合法、程序正义之外,执法目的的正义同样不能忽视,交通安全执法的目的是维护交通安全,而不是创收,否则任何交通管理对象都可能成为执法者手下的“羔羊”。

交通安全执法须跳出“执罚”的逻辑,一方面须改变功利执法的思维理念,另一方面则需要强化对执法机构与具体执法人员的约束与限制,特别是现场检查执法,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等同于“简省程序”,如处罚须出具罚单、实行处罚与缴款分离,保证执法过程受到监督与制约,同时,加大对不按程序执法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

木须虫/文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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