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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 原被罢免两董事继续留任

金融投资报 2019-01-23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ST华泽(000693)又上演闹剧,持有公司19.77%股份的股东王辉诉公司罢免两董事决议纠纷案有了结果。公司于近日发布公告称,2019年1月15日,公司收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撤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项决议;撤销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原被罢免的齐中平、徐景山两位董事,继续留任公司董事职位。

经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北京康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市聚友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股东”)提交的关于罢免刘腾、齐中平、徐景山、柴雄伟等四人董事职务,以及罢免朱小卫监事职务的提案。

经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均未获通过。但董事会同日审议通过了择机召开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两股东的议案。2018年年7月13日,公司召开 2018年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罢免刘腾、齐中平、徐景山、柴雄伟董事职务的议案、罢免朱小卫监事职务的议案。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首先,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将罢免刘腾、齐中平、徐景山、柴雄伟四人董事职务以及罢免朱小卫监事职务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在一个月内再次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不符。其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于任期内罢免董事。公司在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虽以齐中平、徐景山在履职期间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整改、大股东清欠等问题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为由作出罢免其二位董事职务的决议,但在庭审中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齐中平、徐景山存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事由。因此,该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关于罢免董事职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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