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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言大义】“张三违法罚李四”的法规应纠正

新安晚报 2019-01-22 09:44 大字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司机要被罚款500元。这就是说,如果乘客拒不使用安全带,被处罚的不是乘客,而是司机。对于这种“张三违法罚李四”的法规,胡桂梁、王建锋、林圳文等15位深圳市人大代表联名建议修改。

据说,当初出台这一规定就曾经有较大的争议。一些从事营运的驾驶员就说:乘客不系安全带处罚司机,这是不合理的。大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人,谁违法就罚谁,司机是有义务提醒,但交警不也有义务宣传吗?

而主张可以处罚司机的人觉得,一是司机有提醒的义务,如果司机没有提醒,被处罚就是应该的。二是,即使司机提醒了,客人拒绝,司机也有处置的措施,例如可以实行“你不系安全带,我就不开车”,这就能够迫使乘客守规矩了。

这样的解答其实还是没道理的。第一,司机只有提醒的责任,不能把司机当作执法者,他们不能对拒不听从劝阻的乘客采取任何措施。而且,实际情况也比较复杂,拒不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也多种多样,例如对酒喝多的乘客,怎么可能提醒?又怎么可能用“不开车”来解决问题?

第二,即使用拒绝开车相威胁,实际上还是有矛盾:如果强制乘客系安全带,不系就不走,司机会被投诉,结果是被公司罚钱。如果乘客没系,在路上被交警逮到,又要被罚款。这样,司机就会处于“进退无门、前后是死”的困境。□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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