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界定尚待明确 受害者如何索赔
52名男子,其中不少人是智障、聋哑、文盲、流浪人员,在遭遇诱骗、拘禁、殴打之后,被犯罪分子控制,失去自由和尊严,被迫长年累月地进行重体力劳动。相关刑事判决书显示,4个团伙的13名犯罪分子因犯强迫劳动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刑1年至6年不等。
无独有偶,在湖南保靖县的乡村,一个叫向某权的人将来自湖南、黑龙江、云南、广东、河北等地的11名身体或精神有缺陷男子进行控制,夜晚关在牛棚内,白天放他们出来修墙坝、种烤烟、锤矿山,干着重体力活。
湖南保靖县公安局近日将这个农村家族恶势力强迫他人劳动犯罪团伙打掉,并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解救被拘禁强迫劳动的受害人10人。
澎湃新闻的上述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判决太轻,而如何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也成为关注的话题。
刑法规定的强迫劳动罪是个什么罪?其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受害者有哪些途径要回被犯罪分子侵吞的工钱?澎湃新闻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强迫劳动罪,已涵括非法拘禁罪
在我国刑法中,有关强迫劳动罪的规定见于第二百四十四条。该条规定:“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介绍说,该罪名以前叫强迫职工劳动罪,是97刑法新增的罪名。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的罪状进行了修改,罪名改为“强迫劳动罪”,其犯罪主体也由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即强迫的对象从“职工”改变成“他人”。修改后刑法条文将个人实施的强迫劳动行为也纳入了打击范围,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名。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限制人身自由是强迫劳动罪的重要犯罪手段,强迫劳动罪已涵括对非法拘禁的评价,因而在认定构成强迫劳动罪时,不再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单独评价。”彭新林介绍,根据法条的具体规定,对受害者层层转包者,都可以成为强迫劳动罪的犯罪主体。
“媒体曝光的黑砖窑、黑煤窑等场所,劳动环境恶劣,有的还导致劳动者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前些年,山西等地发生的黑砖窑事件,对劳动者进行奴役,令人震惊。近年,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利益,以招工等诱骗手段逼人强迫劳动,影响确实恶劣。”彭新林介绍,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而强迫劳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劳动管理制度。
尚无司法解释,伤害致重伤以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澎湃新闻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强迫劳动的案件并不鲜见,近年来相关判决案件上百起。在很多强迫劳动案中,出现辱骂、殴打等羞辱、暴力行为,有的甚至出现致伤、致残等严重后果发生,对此,在定罪量刑时应如何考量?强迫劳动过程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能单独评价、定罪?
“强迫劳动中的殴打、暴力行为,导致伤害甚至死亡,涉及到不同罪的竞合问题。”彭新林介绍,从实践中看,最常见的是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强迫劳动罪的评价中,已包含轻伤害结果。但是,如果在强迫劳动过程中,将受害者打成重伤,甚至死亡,属于强迫劳动罪与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的竞合关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何谓强迫劳动“情节严重”,立法和司法解释目前并未有明确规定。
彭新林认为,从罪刑均衡的原则和罪数形态来看,强迫劳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如果在强迫劳动过程中,故意伤害殴打致重伤甚至死亡,建议择一重罪,以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而,在强迫劳动过程中,如有暴力致伤致残等情节,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对犯罪分子给予更准确的定性量刑。
受害人可附带民事索赔,也可另行起诉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52人失踪被强迫劳动案中,受害者周刚、孙海达希望法律手段维权,讨回被侵吞的工钱。他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副教授阳永恒介绍说,黑龙江上述系列强迫劳动案中普遍存在非法用工,基本都不具备劳动合同有效的条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劳动者违背了真实意思订立书面或口头合同,二是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从主体资格看,劳动合同主体一方应该是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序列的还必须取得行政许可,个人不被允许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但可以成立一般民事雇佣主体。另一方应该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招聘智障障碍等劳动者要视情况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但是,用工非法不能免除依法应该承担的给付和赔偿责任。”阳永恒认为,可以分三类情况处理:第一类,对于打着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类,对于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根据该法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类,对于劳动合同无效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对于强迫劳动损害的索赔问题,阳永恒认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我国强迫劳动罪从97刑法到现在也发生很多变化,包括罪名由强迫职工劳动罪到强迫劳动罪,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但司法实践中,强迫劳动中是否给予了合理报酬一直是该罪的量刑情节之一,也算是对被害人损失的另类补偿,刑事判决书里常会记载。” 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荣光说,在已经追究相关人员强迫劳动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监察等部门一般不会要求实施强迫劳动犯罪人支付劳动报酬,救济渠道主要是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策略上可以将发包的组织一并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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