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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合肥晚报 2019-01-21 10:30 大字

公益诉讼: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安徽等13个省份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

检务工作区:检务工作区建设是检察机关适应司法改革、检察职能调整和强化司法为民的一项重大决策,于2016年开始试点,2018年在全省推开。检务工作区包括一个检务大厅、三个功能区、一个网络平台(12309)。检务大厅主要提供受理控告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接待辩护人与代理人,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检务公开、法律咨询等服务。三个功能区包括控申接待区、检察服务区和公共办案区。控申接待区主要提供控告申诉接访、检察长接待、远程视频接访、律师接待等服务;检察服务区提供案件受理、电子卷宗制作、律师阅卷、涉案财物和卷宗保管等服务;公共办案区主要具有询问讯问、远程提审、听取意见、公开审查、逮捕听证等功能。12309网络平台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支持起诉:指检察机关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未成年人犯罪“捕诉教监防”一体化办案: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机构,由同一承办人跟进同一案件的全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可最大限度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司法救助:在报告中特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财产刑执行检察: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财产部分的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不属于财产刑执行检察范畴。

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权,目的是防止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羁押,同时可以减轻看守所压力,节约诉讼成本。

虚假诉讼: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该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过这一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这一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就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两种不同办案方式,而就同一案件看,又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两个不同的办理阶段。在时间上前后衔接,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共同服务于保护公益、促进依法行政这个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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