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案“轻判”13年?尊重司法也是告慰英灵
2017年,轰动一时的“除夕夜哈尔滨警察被围殴致死案”,近日终于等来了终审判决,也引发了不小争议。有些自媒体将之称为“听说,活活打死一个警察,只要判13年”。
1月20日晚间,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澄清通报:曲玉权因执行公务,被王喜海等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终审,六被告人分别被判十三年至六年刑期。六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但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曲玉权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厮打等行为导致病发身亡。
尊崇英烈和严格依法办案,并不矛盾。哪怕受害人是因公殉职的民警,案件的审理也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被情感所左右,不被口水所淹没。
在此案中,凶手得到依法“轻判”的原因,是基于坚实的法医鉴定证据:“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阻挠执行公务,导致曲玉权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情节恶劣,但从王喜海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击部位及伤害程度,各被告人并无追求曲玉权死亡的主观故意,曲玉权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础上因厮打等行为导致病发身亡。
简单地说,曲警官身前患有心脏疾病,凶手的殴打行为诱发了其固有疾病发作。本案中,有明确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犯罪结果,但是因果关系也是确定罪名成立与否、罪责大小的重要因素。
行凶直接将警察殴打致死,与暴力行为诱发死者固有疾病,两者罪责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也不相同,所以,两者应该,也必须在量刑上有区别,才能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在明知法医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就不能用轻佻的“群殴打死警察,才判13年”的说法,掩盖案件的基本事实,否则,这种带节奏就是另一种“舆论审判”。
其实,本不足以致命的暴力诱发固有疾病致死的案件(或者称“特质体质者”案),也并非没有先例,也往往会引发“轻判”的争议。
比如,2013年,湖南省临武县瓜农邓正加在遭遇城管暴力执法时,倒地身亡。网上一度谣传是城管用秤砣打死人(此案也被称为“秤砣案”),最终法医的死因鉴定意见是,“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死者本身患有脑部畸形血管的隐疾在暴力之下诱发,最终4名城管得到轻判,最严重的仅获刑11年。
罪刑相当,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被告人所接受的刑罚应与罪责相当。无论是哈尔滨的曲玉权案,还是6年前的临武县“秤砣案”,都应该从口水回到证据,依法明确死亡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从而定罪量刑,不枉不纵,这是司法对真相负责。
殴打警察,暴力抗法,无疑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量刑轻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事实进行裁定,不能搞大而化之,法律不能被口号所淹没,司法更不能被民粹所左右。
正像哈尔滨中院所说:“依据法医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分析危害结果及成因,理性对待并依法审理案件,是人民法院应尽职责。”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是回归审判为中心,需要破除过往的“公安做菜,检察院传菜,法院只能被动吃菜”的格局,回到证据为王、庭审责任制上。
对公安英烈曲玉权最好的告慰是,正义得到伸张,法治得到尊重,而不是简单的同态复仇、以命抵命。公众当为曲警官严格执法、以身殉职而感到悲痛,也要为哈尔滨两级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断案的坚韧点赞,两者都是中国法治的厚重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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