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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高管为公司经营涉恶意透支近50万元 判三缓四不服上诉

澎湃新闻 2019-01-15 22:21 大字

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48万余元逾期不还,山西某报社社长助理戴荣(化名)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拘。2018年12月25日,在戴荣被取保候审半年后,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对此判决,戴荣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戴荣本人和其辩护律师处获悉,戴荣提出其透支信用卡48万余元系用于维持名下公司和报社经营,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且在判决之前已经将所欠本息全部还清。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一审宣判前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适度放宽了从宽处理的时间范围,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当事人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戴荣诉请二审宣判其无罪或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报社高管开公司卖保健品,申请信用卡维持日常经营

被拘之前,戴荣是山西某报社的社长助理兼广告经营部主任,负责该省级综合性都市类报纸日常的经营工作。

同时,戴荣亦是山西坤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他告诉澎湃新闻,该文化公司系报社为摆脱经营困局,创造更多收益而创办,主要业务系与河北邯郸康业制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销售保健品“伊力勉胶囊”。一份盖有前述报社公章的证明显示,该社曾以办公所需为由,出借给戴荣电脑、办公桌、文件柜、传真机等办公设施。

山西某报社开具证明,曾委托戴荣购置办公用品。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发现,上述“伊力勉胶囊”确系邯郸康业制药通过坤龙传媒与该报联手进行销售,且该报还因给这款产品刊登违法广告而在2013年被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公告。

2014年2月,戴荣以上述身份在中国银行太原平阳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戴荣称,办卡的主要目的系维持公司经营,而当时银行也对其任职情况和坤龙传媒、报社和邯郸康业制药之间的合作项目进行了考察,这些都在银行出具的《关于戴荣额度调整情况说明》中得到了印证。

中国银行平阳支行方面也曾表示,戴荣申请信用卡的资料信息真实有效,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捏造还款能力等行为。戴荣的信用卡激活后,其授信额度从最初的10万元先后两次调升至50万元、75万元。

赴银行签承诺书被抓,一审前还清所欠本息被判缓刑

在一审判决中,戴荣的透支行为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他并不认同。根据戴荣出具的相关资金证明,这张信用卡通过坤龙传媒的POS机刷卡透支,其透支资金直接进入了坤龙传媒的账上,主要用于公司租用房屋、购买办公家具和经营所需。

信用卡透支款去向表部分截图。

戴荣称,用公司POS机进行透支的办法是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的,而自己从未利用信用卡进行挥霍。因此,他并不认为维持经营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占有”。不过,因经营资金回笼不畅,从2015年7月7日起,戴荣名下的这张卡就开始出现逾期。

欠款刚一逾期,戴荣就接到了银行的催收电话,随后被银行和第三方催债公司上门催收。“失信、上黑名单、老赖、起诉、立案、坐牢等等这些词语每天都充斥在耳边。”戴荣直言,自己心理压力巨大。

为避免更严重的后果,戴荣开始四处找钱还款。自2015年7月信用卡逾期后,戴荣先后还款25笔,金额共计266700元,也曾与银行达成过还款承诺。

然而,逾期款项每个月的利息、滞纳金和复利加起来高达3万余元。另一方面,银行并不认可他分期还款的方式,仍要求一次性还清。

2017年5月26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报案。截至2017年6月16日该案立案时,戴荣的信用卡欠款共计911697.76元,其中本金483101.82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428595.94元。

2017年6月20日,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集中预约了一批无法按期足额还款的信用卡欠款人员前往银行签署不良信用客户承诺书。按照预约时间,戴荣到达银行后遇到了太原市北格派出所的民警。随后,戴荣被口头传唤至北格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并在当日被刑事拘留。

戴荣被拘近一个月后,2017年7月17日,几经筹措,戴的家属向中国银行还款人民币945385.47元,将所欠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随后,戴荣取得了中国银行方面对其的书面谅解。在谅解协议中,中国银行还建议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情节,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认为可以对戴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戴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

律师: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参照新司法解释

在接到判决之前,戴荣收到了法院的罚款通知,凑足了8万元在2018年12月25日送到法院。随即,法院便将一审判决书打印出来并让戴荣签字。可是对于一审判决,戴荣和律师均表示不认可。

戴荣的辩护律师田忠会认为,戴荣透支的款项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偿还的原因是市场因素。并且,客观上戴荣一直在积极还款,其还款行为没有中断。因此,对于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认同,而其行为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田忠会指出,戴荣的上述行为也不符合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的规定。

此外,《解释》第十条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各档数额标准上调至原数额标准的5倍,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不满50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宣判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田忠会认为,戴荣在一审前连本带利息总计还款945385.47元,其中本金488101.82元,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等费用428595.94元,符合新司法解释,完全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案原审未判决之前,新司法解释就已经公布施行,理应根据从新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田忠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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