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被告人为何被重审一审判处死刑?
中国长安网消息,2019年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一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本人全程旁听了审理和宣判。
从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凯姆、史蒂芬和“周先生”等人实施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被告人谢伦伯格是其中一员。凯姆等人在境外指挥,先是在2014年10月雇佣中国人许某担任翻译并租赁大连一仓库、预定符合澳大利亚认证标准的轮胎。其后,“周先生”指使简祥荣在广东佛山购买20吨塑料颗粒,并将冰毒藏匿其中,再由简祥荣雇车运到大连,由许某接收并放入仓库。凯姆又指派被告人谢伦伯格入境大连,负责毒品检验、拆分、隐匿、转运至澳大利亚,具体方法是将冰毒藏匿在轮胎内胆中进行走私。此外,“周先生”还于2014年11月19日指使简祥荣购买600箱皇帝柑,将10余箱毒品混在其中,雇车从广州运至杭州,简祥荣乘飞机赶往杭州接货。“周先生”指使史蒂芬入境杭州与简祥荣会合,史蒂芬又指使麦庆祥到杭州会合。11月23日,“周先生”指使简祥荣、麦庆祥雇车将上述物品运回广东惠州。同年11月30日,史蒂芬指使麦庆祥到杭州购买手机、车辆,并租赁店铺等待接货。“周先生”指使简祥荣将501公斤冰毒混装在55箱服装中,从广州运至杭州。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麦庆祥抓获并查扣全部毒品。这个贩毒组织用他们所控制的我国境内两个银行账户为上述贩毒活动提供资金,一是向简祥荣账户数次转账,供其购买塑料颗粒、皇帝柑和雇车运毒费用,二是向麦庆祥等人账户转款,用于购买服装、租赁店铺、购车等费用。
以上事实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该组织的账户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支持,涉案毒品均由“周先生”指使简祥荣发出。大连查获的222.035公斤冰毒将凯姆、谢伦伯格和“周先生”、简祥荣关联在一起,杭州查获的501公斤冰毒将“周先生”、简祥荣、史蒂芬、麦庆祥关联在一起,手机通话记录又将谢伦伯格和麦庆祥关联在一起。谢伦伯格入境后购买了一张手机卡,在中国境内只与许某和麦庆祥有过联系,2014年11月27日下午,谢伦伯格在大连给麦庆祥打电话想另找仓库存放毒品,通话时长7分37秒,随后,麦庆祥就给两个在大连经营仓储的商户打电话联系此事。综上,从涉案资金来源、走向、各行为人相互联系等方面足以认定谢伦伯格参与了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被告人谢伦伯格在走私222.035公斤冰毒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一是,谢伦伯格要求许某带他到大连市五金机电批发城,按照自己手机中列出的工具名单,购买了工具包、剪刀、美工刀、胶带、胶带枪、塑料扎带、LED头灯、线手套、卷尺等工具。谢伦伯格告知许某,之前接收的塑料颗粒中藏有“东西”,要求许某和其一起将“东西”重新包装并藏匿到轮胎内胆中发往澳大利亚。二是,谢伦伯格指使许某购买轮胎并和许某一起接收轮胎,指使许某接收一个订购的二手集装箱。三是,谢伦伯格到大连仓库查看分装成736袋的20吨塑料颗粒,评估分装工作量后,将船期由11月更改为12月。四是,谢伦伯格察觉许某报案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扔掉手机SIM卡,更换新的SIM卡,切断和许某的联系,准备逃往泰国,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检察机关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谢伦伯格参与的是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应当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角度来评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等。大连的走私毒品事实仅仅是该组织实施的跨国毒品犯罪中的一部分,谢伦伯格在此案中处于重要位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我国法律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可适用死刑,这也包括在我国从事毒品犯罪的外国籍罪犯。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因此,对不同国籍的被告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均应适用我国法律,依法进行审判。根据本案被告人谢伦伯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目前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罚当其罪。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原题为《涉嫌走私毒品的加拿大籍被告人为何被重审一审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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