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审为何认为赵明利无罪?此案改判有哪些意义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了东北地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一槌,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这起20多年前的冤案得以昭雪。
赵明利,原来是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他为什么会被追究刑责?最高法此次再审为何认为赵明利无罪?此案改判有哪些意义?
20年前被判诈骗罪 坚持申诉不构成犯罪
2019年1月9日下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赵明利案的宣判,将旁听者带回了24年前。1994年8月,时为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厂长的赵明利,因涉嫌诈骗被逮捕,四年后才被千山区检察院以犯诈骗罪提起公诉,1998年12月24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赵明利无罪。
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后鞍山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冷轧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至5月8日四次骗走价值134100多元的冷轧板46.77吨。以诈骗罪判处赵明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赵明利不服,一直上访、申诉。赵明利因病死亡后,他的妻子马英杰向最高法提出申诉,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挺无助啊,跟赵明利在一起打这个官司20多年了,东奔西跑的,他本身还有病,熬得筋疲力尽……我相信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能为老百姓作主。替老百姓撑腰,我一直我相信,好人那有好报,一直坚持到现在。”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审判长: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18年7月27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依法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贺小荣分析:“这个案子这么多年来申诉上访,就是希望(澄清)它到底是一个民事纠纷,还是一个刑事犯罪。那么这个问题的认定,对我们构建一个好的营商环境,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合议庭最终认定: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春光铆焊加工厂期间,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他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
贺小荣就此向记者解释道:“它本身有互相有买有卖,双方你支付货款,他支付货物,双方都是真实的一种合同关系。所以说这是最重要的,就是他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现在来看没有;客观上他是不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主观客观都没有,那就是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所以我们今天来看,这个案件确实不能以犯罪来对待。”
最高法终审判决认为,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即使东北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
判决进一步分析:“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原二审判决未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去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未能严格把握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年后终于宣判无罪 国家赔偿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特约监督员:对于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示范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马英杰说:“赵明利今天的冤假错案20多年平反昭雪,我丈夫在九泉之下也能瞑目,也了结我的心愿。”
马英杰的申诉代理律师周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一个非常公正的判决,还赵明利一个清白,充分体现了保护企业家合法利益,作为律师来说很欣慰。”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杨松也进行了陈述:“这个案子是鞍山的一个案子,我们把它通过二巡再审的方式纠正过来,实际上对于保障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整个东北营商环境的改变,起了一种重要的示范意义。”
贺小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要构建更好的营商环境,让所有的企业家放心的去投资,去经营,保护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构建更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原题为《赵明利诈骗案20年后改判无罪 审判长:混淆经济纠纷和刑事诈骗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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