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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造成损害 民警个人不担责

四川法制报 2019-01-03 01:01 大字

资料图公安部新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辅警享受同等权益

暴力干涉警察执法、酒驾冲撞交警……近年来,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事件时有发生。2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奠定坚实基础。

■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或追刑责

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据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向宁介绍,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此外,侵犯民警执法权威将会面临处罚。依照《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依法履职造成损害个人免责

依照《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面,《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此外,公安机关不应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处分处理。

■成立维权工作委员会

《规定》第四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

依照《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一)受到暴力袭击的;(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辅警同样享受抚慰金

新规还强调了抚慰金制度的建立。依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将警务辅助人员也一并纳入保护范围。《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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