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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夫妻状告计生部门胜诉

法制网 2019-01-02 22:20 大字

樊小川(化名)夫妇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女,后因孩子上学问题,樊小川夫妇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遂将海口市美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美兰区计生委)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近日,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美兰区计生委对樊小川夫妇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美兰区计生委对樊小川夫妇申请的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补办独生子女证被拒

樊小川称,他和妻子于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他与妻子均在深圳一家民营企业工作,企业无关于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之前,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证”时,美兰区计生委从未曾向他们夫妻俩宣传过国家的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海南省将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证》的有关情况,所以一直未办理该证。

樊小川说,他的女儿将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

2018年5月21日,樊小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小川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区计生委。同日,美兰区计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事宜。

樊小川表示,他的女儿是在二孩政策落地前出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可以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美兰区计生委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其行政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女儿的受教育权。

2018年7月12日,樊小川将美兰区计生委诉至龙华区法院,请求确认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美兰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被告:樊小川从未提出办证申请

对此,美兰区计生委辩称,原告樊小川从未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原告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宜,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了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

对此, 美兰区计生委还辩称,其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原告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美兰区计生委行为违法,责令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行政区域内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法定职权。原告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原告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其向被告提出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

2016年1月7日,海南省卫计委于作出的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该通知(下位法)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综上,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美兰区计生委对樊小川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美兰区计生委对樊小川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以案释法 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本案承办法官钟垂林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工作关系公民权益保护、幸福家庭构建、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在制定人口与计划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为建设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平安、和谐、繁荣、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人口政策支持。

判后,美兰区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美兰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8年12月29日,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琼卫指导〔2016〕1号《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全省计生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该通知属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通知的该项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建议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原题为《海口: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夫妻状告计生部门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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