岂能以“意外险”替代“工伤险”
□张西流
要不是52岁的工友徐应能从脚手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构成二级伤残却没有伤残津贴,仅一次拿到45万元意外伤害赔偿,杨兵等16位农民工还被蒙在鼓里,以为施工单位与自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缴纳的是工伤保险。10月18日,杨兵等人投诉到沈阳市铁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要求单位赔偿徐应能工伤待遇,并与16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补缴工伤保险。(12月27日《工人日报》)
徐应能等人的遭遇并非个案。据了解,沈阳建筑采煤业超六成单位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这种现象在其他地方也很常见。近年来,各地劳动监察部门时常会接到用人单位谎称“意外险”就是“工伤险”,其中,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尤为突出。其实,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不同。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一种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个人不幸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影响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两者是可以兼得的。很明显,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
事实上,工伤保险的缴费并不高,为何企业用“意外险”替代?这是因为,工伤保险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缴,缴纳成本高,而意外险保费低。比如,一个月薪6000元的井下爆破工,每月需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1440元;而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年仅需50元。这样的“买卖”,哪家用人单位不动心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尤其是高危行业来说,给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应尽的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可见,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不能任由企业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积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为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参保农民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优化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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