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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修订通过,确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增加4个层级

济南时报 2018-12-30 14:12 大字

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修订和学习贯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中组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确立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一是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4个层级。二是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三是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这项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已经具备在全国推行的基础和条件。

除了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外,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二是健全奖励机制,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三是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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