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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获刑12年6个月

新湖南 2018-12-29 11:33 大字

5月30日上午,曹明强在一审庭审现场。资料图

新湖南客户端12月29日消息,今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曹明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曹明强在担任中共湖南省纪委行政效能室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纪检监察四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投资、案件处理、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0万元。期间,曹明强还利用职权,插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致使220万余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曹明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曹明强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属立功;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诚恳,积极退赃、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省纪委纪检监察四室原主任曹明强获刑1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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