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必纠!看最高立法机关 督促纠正了哪些“问题法规”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王琦)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公布了多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纠正“问题法规”的案例。
案例一: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关于“机动车在本市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记录累积达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示将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案例二: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有关“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停止执行该规定,并明确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案例三: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中有关“露天焚烧秸秆没有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罚款”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经沟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示将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在通过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推动解决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方面,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2018年,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1229件,其中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有112件。112件审查建议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5件,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63件,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44件。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
沈春耀表示,法工委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推动解决上下不一致、配套不及时、规定不到位等问题。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有权予以撤销、纠正。2017年12月,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专项审议了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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