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获刑13年 受贿超1400万另有近2000万说不清来源
25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纪委原正厅级干部李政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受贿超1400万另有近2000万说不清来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政科利用担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中标、案件处理、职务晋升及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4万余元、美元1万元。
此外,李政科尚有人民币1892万余元、美元2.8万余元、港币54万余元无法说明来源。
检举他人立功两罪并罚被判1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政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李政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审判文书显示,李政科同时也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
法院认为,李政科到案后如实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交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线索的行为,构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李政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李政科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落马前组织曾对他“教育挽救”
李政科在纪检系统工作了十年,根据审判信息显示,其受贿1400多万元的时间,恰在其担任纪检工作岗位期间。
据公开资料,李政科生于1958年1月,早年在湖南省农业厅、农经委、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工作,曾任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7年,他进入纪检系统,任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后任湖南省纪委副书记。2016年11月,任湖南省纪委正厅级干部。
2017年11月2日,湖南省纪委发布消息:湖南省纪委正厅级干部李政科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据媒体报道,在李政科落马前,组织曾对他“教育挽救”。
其被开除党籍的通报显示,李政科“不珍惜组织多次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财产,销毁证据,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且多次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收受巨额礼金,多次向有关单位索要内部购房指标,长期向他人借用车辆;执纪违纪,插手和干预执纪审查工作;违反生活纪律,搞钱色交易等。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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