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正后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修正版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1起施行,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等方面制定了更细致的规定。
12月24日,上海市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上海人大”全文公告了修正版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此前,12月20日,该法已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立斌对该法主要修改和审议结果作了报告。他介绍,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常委会法工委此前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上港集团、建工集团、机场集团、隧道集团、东方航空等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中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如何划定,缺少程序规定,建议完善。还有委员建议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化管理。调研座谈会中,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繁多,使用情况较为复杂,对其进行管理需要建立系统的制度规范。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增加“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规定。同时,在第三款中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及管理信息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的内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此外,修正版条例中对照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梳理后,新增了部分修改内容。
比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相关监督监测信息。又如,增加对进口、销售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求,并对罚则作了修改。还有,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罐气罐车等应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并对罚则作了修改。
关于岸电设施建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应进一步对港口岸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及政策资金扶持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船舶使用岸电等提出相关要求。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加强港口岸电建设对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在上海推进航运中心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立法中,已就鼓励推进岸电设施建设、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应当使用岸电等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加强规划和政策扶持,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继续研究。为此,建议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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