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投资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有望替代早年制定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面对新形势,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外商投资法草案拟确立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相应制度,主要包括: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等。
草案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同时,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制定涉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法草案设立专章规定投资保护制度。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我国一直把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作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说,法律草案中的投资保护条款,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保护的政策和长期以来的工作实践,彰显了我国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坚定决心。
我国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平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草案明确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草案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草案中的投资保护制度还包括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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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外商投资法草案五大看点
外商投资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草案明确扩大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的主基调,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力求释放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信号。
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
平等待遇问题一直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诉求。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通过草案条文具体体现出来。
草案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此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201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就将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作为重点,从产业政策、科技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提出了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要求,受到广大外商投资企业的欢迎。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郝红梅说,外商投资法草案将我国一系列外资政策上升为法律,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对中国投资的信心。
出台新版准入负面清单
草案第四条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23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说明时指出,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员张燕生说,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有益探索。
分析人士指出,草案在总结改革经验基础上,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是推动我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形成和完善了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在2017年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6月,我国出台新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资限制性措施大幅减少到48条,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投资空间。“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际投资规则变化的制度变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这样评价。
将吸引外资政策措施入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足国情吸引外资,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炳昊说:“在实践中,我国积累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经验做法,包括投资服务、招商引资、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和区域政策等,外商投资法草案坚持积极吸引外资,充分吸纳这些经验成果。”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资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国都在竞相吸引外资,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仍然需要外资发挥重要作用。”赵炳昊说,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把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固定下来,必将创造更有利的外商投资制度环境。
草案还规定,国家根据对外开放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国务院可以设立特殊经济区域,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管理
根据草案,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
赵炳昊说,从投资管理看,外商投资法草案其中的重要思路就是除负面清单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外,统一内外资管理。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外商投资法通过实施后,相应废止“外资三法”,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或备案程序,仅保留内外资一致的项目管理和行业许可,将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
对于外商投资信息的采集,草案明确,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赵炳昊认为,通过内外资统一的系统报送外商投资信息,避免了信息系统的重复建设和多头报送。
加强与国际投资规则衔接
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强调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征收及补偿、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的自由转出等规则,这些都是国际投资协定的重要内容。
草案在强化对外商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法草案纳入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中国对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责任担当,有利于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也进一步表明了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坚定立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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