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接私活应由契约调节
□木须虫
“凭本事赚钱,没拿单位一块料,没占用上班时间,为啥要辞退我?”12月9日,许勇拿到胜诉的民事裁定书时还是感到困惑。因为虽然他胜诉了,但法院并不认为单位的辞退决定不合理。像许勇这样,因员工接私活与单位出现纠纷的不是个案。(12月23日《工人日报》)
接私活在劳动技术服务领域相对较普遍,这在于技术服务的劳动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不依赖用人单位独立提供服务。并且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全日制劳动者不可以兼职”的禁止性规定,只对影响单位利益的“恶性接私活”有规定,比如将原本归单位的业务截留给自己来做,明显损害单位利益。这也意味着员工利用业余时间,不占用单位资源,对外提供劳动技术服务并不违法,而员工也因此可赚外快,增加收入,存在显性的利益导向,这也决定了接私活很难被禁止。
员工接私活到底会不会影响到工作以及单位的利益?理性地讲多少会产生影响,但是具体的影响程度并不好确定,比如利用了公司的影响力、公司的客户,会减损单位多少效益,如投入精力是否充分,诸如此类很难准确界定。但这并不是主要的,一个员工接私活,可能不会给单位带来大的影响,但关键是接私活是以独立的市场服务主体参与了市场竞争,而且成本更低廉,如果员工都去接私活,无疑会从根本上影响到行业的竞争秩序,削弱单位这种以组织形式提供劳动技术服务主体的竞争力。这也是汽配、软件、设计、加工、互联网等行业的管理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接私活的重要原因。
而接私活的矛盾之所以在今天显得特别突出,还在于网络时代更有效地打破了要素组合的信息壁垒,让供需之间的对接更简单便利,也让服务要素的组织更灵活,比如所接的软件设计,一个人干不了的,可以别外分包合作,连人都可以不见面。这也导致了接私活往往与单位形成明显的竞争冲突。客观来说,一方吃着单位锅里的,还盯着市场碗里的,的确不怎么公平。
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接私活的前提下,基于防范可能存在的竞争冲突,更好的做法是纳入到契约调节,用好权利与利益两根杠杆。一方面将是否允许接私活,以及禁止接什么样的私活明确写进用工协议,在签订之前明确申述,供双方平等选择,把争议的处分预置于前;另一方面要尊重劳动者的技术价值和服务的能动性,考虑如何把员工的私活引入到单位服务的范畴,例如给员工接活介绍费,改革劳动薪酬分配机制,按单计酬等等,消除劳动技术服务“公私”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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