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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智良: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

苏智良 2018-12-15 13:56 大字

【编者按】12月13日,“纪念东京审判宣判70周年——东京审判 · 巨幅长卷油画及影像图片展”在中华艺术宫开幕,分油画展和影像图片展两部分进行展出。同时,纪念东京审判宣判七十周年研讨会也在中华艺术宫举行,本文上海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智良在研讨会上的发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使命就是:把当年在日本法西斯政府中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侵略战争负有最高或主要责任的人物,作为主要战犯予以逮捕、侦查、起诉、审讯和判刑,由国际军事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对这类主要战犯加以审讯和惩处,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创举。东京审判和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一致确认了发动侵略战争和违反人道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因此判决表达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意愿。两个判决,不仅制裁了德日主要战犯,而且给了此后企图发动侵略战争的人以强有力的警告。

远东审判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正义的结晶。著名法学家王铁崖曾指出:“惩罚战争罪行和战争罪犯就是从区分侵略战争和非侵略战争以及谴责侵略战争这样的原则引申出来的,而反过来又推动了这样的原则向前发展,从而使它们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得到了确立。”纽伦堡和东京的战犯审判,确立了联合国一致赞同的原则:破坏和平、进行战争、践踏人道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必将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高昂代价。这一原则对当下和未来人类处置战争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张扬了理性、公平、正义”,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法庭所坚持的“侵略罪”和“反人道罪”,早已被写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而成为人类社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庭所确立的一系列战争法原则和规则,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运作,是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而做出的努力之一,它所宣扬的价值对今天的人们仍有所启发。

远东审判揭露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战争罪行,使一些不太为世人所知的暴行,如大屠杀、大规模强暴妇女等被揭发,使世界人民了解了日本侵略战争的罪恶。日本军队设计的阴谋,如皇姑屯事件、发动九·一八事变、一·二八事变的真相等也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同样,远东审判也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声望,中国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一系列制裁日本侵略的国际文件的签字国之一,中国积极认真地参加了审判,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东京法庭审判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也许有人会问,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有没有缺陷和遗憾呢?与纽伦堡军事法庭一样,东京审判在消除纳粹主义、军国主义的政治、经济根源方面尚留有缺憾,同时也有许多明显的缺点。

《东京审判》(局部)

远东审判在惩处日本战争罪犯和消灭军国主义势力上是不彻底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纽伦堡审判时,整个纳粹体系作为审判对象,要承担责任,而东京审判只有战犯个人受审,这使得日本保守势力认为日本并没有国家责任;二是作为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的天皇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三是美国从本国立场出发,主要追究的是对美太平洋战争的日本战犯;四是在审判后期,美国出于自己远东政策的需要,放松了对部分重大战犯战争责任的追究,如1948年宣布释放19名重要战犯,1950年又在刑期终了前释放了所有日本国内在押战犯。其中被称为“满洲之妖”的岸信介于1957年出任日本首相,其内阁成员半数为曾被清洗之战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京审判应达到的效果,使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罪犯的清算并不彻底。

而其中最大的遗憾在于让天皇裕仁逃脱了战争责任的追究。1948年时中国法官梅汝璈指出:“在第二轮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得到无数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日本天皇)即使不是日本侵略战争阴谋的发起人之一,至少他是一个消极的阴谋的参加者。这一点,即足够构成他从犯的罪名。”(《申报》1948年11月30日)

事实上,参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的多数法官包括庭长韦勃也认定日本天皇裕仁有罪。但是,由于当时的美国政府根据自己全球战略的需要,制定了对天皇的处置方针:保留天皇制,不逮捕、不起诉天皇;但在新宪法中,天皇只是一种象征性存在。从而将裕仁排除在被起诉战犯的名单之外,这给战后历届日本政府拒绝正视那段侵略历史留下了后患,给日本战后政治带来了深刻的负面影响。正是这种不彻底,使得日本不能正视自己发动的侵略战争及其战争罪行。

20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政治的右倾化,否定远东审判的思潮逐渐抬头,他们把远东审判视为日本民族“痛苦”、“自虐”的根源。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某些人和右翼学者从政治、学术、教育、文化等各个层面,更加变本加厉地诋毁远东审判。一些高官从本国狭隘的所谓“民族文化”和“价值理念”出发,将对亚洲各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并经东京审判定罪的甲级战犯作为“国家民族的英雄”,完全无视饱受他们制造的深重灾难的邻国人民的感情,肆意践踏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观和国际法准则,使日本国家和人民陷入违背国际道义的泥沼。他们公然否认远东审判的合法性,为日本甲级战犯开脱罪责;日本政要接连参拜供奉着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并诡辩称这是“日本的内政”、“私人的情感”;文部科学省还通过了否定远东审判的扶桑社出版的历史教科书;他们把侵略战争歪曲为解放战争,胡说南京大屠杀是虚构的,是“20世纪最大的谎言”。这些言行已经影响到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不了解历史将无从判断过去,《朝日新闻》的调查表明,90%的日本年轻人不了解远东审判,因此他们并不反对首相参拜靖国神社。 (《朝日新闻》2006年5月2日)

《东京审判》(局部)

今天,爱知县三根山上所谓的“殉国七士庙”(日本7名甲级战犯墓地),还在招魂。日本右翼和某些保守政治家还有一个谬论,就是认为“甲级战犯所谓的反和平、反人类罪是占领军随心所欲制造出来的”。这种“任意审判”论以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为代表。其实,远东法庭判处甲级战犯“反和平罪”、“反人类罪”,追究其个人的战争责任,并非是在无法可依下作出的“任意审判”,国际法中早已有先例。例如一战结束后,根据《凡尔赛和约》第227条的规定,协约国成立了一个由美、英、法、意、日五国组成的特别法庭,追究前德国皇帝威廉二世破坏国际道义和条约尊严的战争罪行,后因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致使审判最终没有实现。此外,1928年的《非战公约》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等中均有相关规定。战后70多年的历史也证明,对于发动侵略战争战犯的追究,是极为必要的。

日本政府接受远东法庭的判决这一历史事实不容篡改。战后日本政府接受了远东法庭的判决,即接受了远东法庭关于日本侵略事实和战争责任的认定,接受了对东条英机等甲级战犯的判决。在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第11条明确规定:“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同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日本得以重返国际社会。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长官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答辩时说,日本“根据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1条,在国与国关系上,接受审判是事实”,这些表明日本政府已明确承认东京审判的正当性。

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性质,国际社会早有明确的结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是公正的审判。企图以狭隘的民族史观来挑战历史的定论,只能是徒劳的。作为东京审判的延续和发展,战后国际社会更加明确严厉追究战争罪。1968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即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的决议,规定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定时效”,不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至今,纳粹战犯仍在追捕之列。二战中,日军在中国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强掳劳工、强迫妇女充当军事性奴隶(“慰安妇”)、细菌战、人体实验等战争罪行,对发动这场侵略战争及违反人道主义的战争罪犯不予严惩,则无以告慰悲惨死去的数千万亡灵,无以警戒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过去73年,然而,战争依旧在与人类相伴而行,人类是否能永远告别战争、远离暴力与强权下的恐惧,将取决于人类是否能从每一次劫难中获取多少教训,增长多少理性。我们需要谨记梅汝璈法官的教诲:“忘记过去的苦难可能招致未来的灾祸。” 

(苏智良,上海历史学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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