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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骗保”再敲人身保险警钟

齐鲁晚报 2018-12-13 05:31 大字

本报评论员王学钧

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三千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谎称妻子溺亡……日前,涉嫌“杀妻骗保”的张某已被警方控制,更多作案细节尚待进一步调查。

性质如此之恶劣,情节如此之离奇,该案一经曝光便在舆论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在强烈谴责张某之丧心病狂的同时,也纷纷做出各样的探讨与反思。有人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探讨案件的处置方式,盼望通过引渡让违法犯罪者尽快得到应有的惩罚;有人从张某平素的“老好人”形象上窥破人性之幽暗,提醒大家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打量自己的“邻居”;也有人因此而聚焦人身保险,或查考现行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瓦解”张某骗保成功的可能性,或探究相关保险业务的缺失,以最大可能地规避人身保险的“道德风险”。应该说,这样的聚焦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涉嫌“杀妻骗保”的张某不会得逞。及时申明这一点,不仅以对张某的“宣判”抚慰众多“受伤”的心,也不失为对潜在的“张某”们的又一次严厉警告。

当然,这起案件更是人身保险业务的又一声凄厉的警钟。虽然人性之恶防不胜防,保险服务难以杜绝“道德风险”,但是,为了最大可能地避免“杀妻骗保”之类恶性案件的发生,至少急需如下两个方面的“变革”。

一方面,要确保被保险人的知情权。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张某在几个月之内为妻子购买了十多份人身保险,恐怕妻子并不知情。作为一个正常的被保险人,妻子若是知情,十有八九会有所警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是否严格执行了现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所有保单是否真正经过被保险人的认可?必须有个说法。无论如何,及时而充分地保障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至少能极大程度地减少“杀人骗保”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要对“同一被保险人集中多险企高额投保”有所规制。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要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设定必要的“边界”。任凭投保人对同一被保险人集中多险企高额投保,对投保次数与保险额度无所限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诱惑某些人作恶。对此,置身大数据时代的保险企业及其监管部门应该不难找到应对之策。

这些年来,包括“杀妻骗保”在内的各种“杀人骗保”案件时有发生。警钟声声,该是有所作为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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