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案件分配机制 避免“类案不同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最高法司改办负责同志就此答记者问。
问题一是否“放权”尺度收紧?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后,有人担心审判监督弱化、裁判质量下滑,《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审判监督管理的举措,这是否意味着“放权”尺度收紧?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要义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我们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从来都是强调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两个方面有机结合,缺一不可。《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放权的要求,比如规定“充分尊重独任法官、合议庭法定审判组织地位,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长、副院长、庭长不再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得以口头指示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另一方面,也细化了有关审判监督管理的内容。目前改革过程中,放权后院长庭长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意见》有针对性地对如何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指导。
问题二如何解决“类案不同判”?
问: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裁判质量如何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类案不同判现象,《意见》有何解决途径?
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终要看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有的地方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所凸显,影响了裁判权威和公信力。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机制,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这样能保证这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把握;二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要求判决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标准或者改变同类生效案件裁判标准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三是完善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四是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要求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五是完善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加强事中监督。
问题三如何提升司法效能?
问:当前各地法院案件压力较大,部分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紧张,审判辅助人员面临较大缺口,请问《意见》在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举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经超过2500万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万件,部分基层法院年人均办案量已超过600件。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实现在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的优化,也要实现审判质量效率的提升。为此,《意见》主要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配套举措:
一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人案结构。总体上看,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人案矛盾是结构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结果,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坚持“以案定编”“以案定额”,在省级范围内统筹调配不同区域、不同法院的政法专项编制和员额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区和法院倾斜。《意见》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加强对法官工作量的科学测算,精准分析测算各市(区、县)法院所需政法编制,将长期未使用的编制调整到编制紧缺、急需补充的法院,实现编制、案件量、人员的合理匹配。
二是强化司法队伍管理,深入挖掘内部潜力。司法队伍的战斗力来源于科学高效人员管理制度。《意见》充分总结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经验,进一步细化明确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辅助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司法人员业绩考核等制度要求。《意见》对员额法官的选任和退出做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最高法还将专门就员额退出问题出台指导性文件。针对目前审判辅助人员缺口大、职业前景不明的问题,《意见》明确,要多渠道拓宽法官助理来源,通过统一招录、岗位转任、岗位实习以及探索下级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短期助理等多种渠道,配齐配强审判辅助人员。同时,明确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适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参加法官遴选,指明了法官助理职业发展路径。
三是创新司法工作机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为缓解办案压力,解放司法生产力,《意见》提出,要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工作规范化、高效化;要求切实减轻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对部分审判辅助事务可以实行集约化、社会化管理,盘活内外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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