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上造谣“传播艾滋病毒”被拘15天 专家:处罚过轻
@中国之声 12月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艾滋病是一种让人闻之色变的传染病,也正因如此,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艾滋病谣言,更让人加深了对艾滋病的误会,引发部分群众恐慌。
日前,根据公安部部署,天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网上恶意造谣“传播艾滋病毒”案件,孟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公安部表示,为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毒违法犯罪行为,正在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依法严厉从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重拳打击传播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从何处着手?
为引起网民关注,男子谎称自己有艾滋
前不久,一微信名为“动物无常”的男子在微信群里大肆炫耀自己成功将艾滋病传染给一名大二女孩。这条信息和相关截图被网民转发到网上后,引起网民关注和热议。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指定天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天津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孟某某21岁,内蒙古赤峰人,暂住天津市,无业。12月3日凌晨,专案组民警在天津市河东区将孟某某抓获。经审讯,孟某某供述,为了引起网民关注,2018年6月,他在微信群里编造了自己感染艾滋病并与一名大二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虚假信息,还配发了一张自己女友背影的照片。当天,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疾控中心检测,孟某某未感染艾滋病毒。同日,孟某某被天津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若有意传染他人,或触犯故意杀人罪
案件中,孟某某虽未感染艾滋病毒,但还是引起公安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那么,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故意传播病毒是怎么处理的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承龙表示,如果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病毒,通过与他们发生性关系,意图是传染艾滋病,这肯定是一种涉嫌犯罪的行为。现行的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一项传播艾滋病的罪名,但实际上可能已经涉嫌触犯了其他罪名。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些罪的量刑是根据具体情节,如果说已经使其他人患上了艾滋病,造成严重后果,可能量刑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判死刑。
专家:应细化相关司法解释或意见,应关注四点内容
这起案件中孟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单从传播虚假信息角度来说,处罚过轻。行政处罚和刑事规定是有交叉点的,得看情节到底是涉及到行政处罚还是刑事犯罪。像这个案件中,传播艾滋病病毒这个事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事,而且引起社会的关注,负面的效应和恐慌是很多的。最后的处罚是行政拘留,我觉得这个是按照行政处罚法来判的,有点轻了。艾滋病是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而且已经造成了社会恐慌和社会很大的影响,所以我觉得应该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从公安部还了解到,为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毒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依法严厉从重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朱巍表示,有必要细化传播艾滋病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些司法解释或者意见。“首先这是公众关切的问题,其次这是现实存在的问题。大家对艾滋病的恐慌,对艾滋病信息的恐慌,对艾滋病病原体传播的恐慌,这是一个现存的东西,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并不是这一个事件引发的。这个时候如果再重拳出击是一个好事,也更有宣示效果,制止这种行为,我觉得也是一个好的方式。”
目前,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还未出台,朱巍从法律角度强调了几点值得关注的具体内容。“第一是艾滋病携带者的隐私权的范围到底在哪?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知晓;第二,这样的人他(她)的性行为,合法的婚内性行为以及不在婚内的性行为的约束能力,要有说明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输血在就医时,有一个告知的义务。再比如说对于谣言中所说的这样的行为,不管造没造成严重后果,只要你有这种行为,不管有没有结果,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肯定需要司法解释;第三,应该明确他的罪名到底是什么?最后一点,我觉得要有一个救济途径,怎么救济,谁来管,怎么报警,这些东西都要写清楚。”
公安机关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原题为《男子网上恶意造谣“传播艾滋病毒”被拘留15天,专家:量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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