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的大连“黑老大”获第三次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12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有着“大连黑老大”之称的冬海波获得第三次减刑。
这份刑事裁定书全名较长——《冬海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故意伤害、偷税、赌博、高利转贷、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行贿减刑刑事裁定书》。据其介绍,罪犯冬海波,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加拿大籍,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服刑。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的报道曾提到,在辽宁大连市提起冬海波几乎无人不知,短短的几年里,冬海波不仅拥有了外国国籍,还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先后用金钱摆平两任公安局长,并逐步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近日公布的这份刑事裁定书称,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铁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冬海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偷税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驱逐出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辽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冬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之后,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于2018年10月2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指派魏波、李磊,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高颦、陈安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冬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二监狱认为,罪犯冬海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8年3月31日,罪犯冬海波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冬海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冬海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
梳理冬海波的过去,不得不提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两任局长。
《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的报道提到,为了便于继续设赌牟利,为其开设赌场和进行其他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冬海波通过宋某结识了时任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局长的孙洪金。冬海波为了取得警方的庇护和纵容,先后两次送给孙洪金5000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孙洪金离任后,史朝胜接任了孙洪金的位置。2003年9月,冬海波团伙骨干人物夏元庆等人因聚众吸毒、接受女性裸体陪侍服务等违法活动被抓。为了寻求保护,冬海波将史朝胜约到自己的办公室,把装有2万美元的信封交给史朝胜,请求其对夏元庆等人给予关照。
报道称,史朝胜“笑纳”2万美元后,遂对上述案施加影响,不仅亲自过问夏元庆等人的案件,还提出夏元庆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应当符合“院外教养”条件,并授意下属对案件当事人予以关照。有局长撑腰,事情办得自然十分顺利。但是,随着冬海波的被抓,两任公安局长受贿的丑闻浮出水面。
报道称,由于冬海波在大连势力不断壮大,很快引起了有关高层领导的重视。2006年1月,在辽宁省公安厅的直接部署下,将冬海波团伙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冬海波涉黑团伙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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