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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消防车被拦

江淮时报 2018-12-07 13:36 大字

■张西流

11月24日凌晨2时许,湖北襄阳一货车追尾罐车致天然气微量泄漏,襄阳消防支队出警途径襄阳北高速收费站时,查看证件齐全后被问各种问题,问清后表示要按程序向上级请示看能否放行。经一段时间交涉才放行。下高速时又遭遇同样问题。汉十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吴先生表示,在调阅监控后他们发现这起事件是一个误会。 (观察者网)

尽管事涉高速收费站回应称,消防车在收费站被拦,是一场误会,但仍值得他们反思。

《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众所周知,消防车一旦出警,就意味着将与时间赛跑,因为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消防车来说,争分夺秒地赶到火灾地点是神圣的职责。更重要的是,消防法也赋予了消防车上述诸多“特权”。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防车在路桥收费站被拦,社会车辆和行人不为消防车让行,消防通道被占用等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表明在我国,消防车并未受到人们的敬畏,也未能完全享受到法律赐予的“特权”。

不可否认,消防车遭阻拦、占道或抢行,除一些人不懂消防法外,也与城市交通不畅、道路拥堵严重等脱不了干系。例如,一旦发生道路拥堵现象,社会车辆即便是有意给消防车让行,也是身不由己。

目前面临最大的困难,就是城市交通阻塞,无控制的发展汽车工业,城市汽车保有量逐步增多,而公路,特别是街道、小区道路却难以扩展,使城市交通滞塞,汽车行速迟缓。消防车虽然属于特种车辆,可以优先行使,但仍然难以逃避塞车的困境。有时消防车不能及时抵达火场,延误救火时机。

换言之,依法敬畏消防车,功夫更在“路外”。

首先,要提高消防法执行力,增强市民守法意识,学会敬畏和礼让消防车。同时,改善消防队伍的分布条件,增建专业消防队伍。再者,消防队伍应小规模化。因为受经费和队舍条件的限制,消防部门必须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建立若干个小规模的消防队伍,以解决城市消防队伍布点不合理,以及不能及时抵达火场实施救援的问题。

还有,消防车辆小型化,增强消防车的机动性能。特别是,除了官办的消防队伍以外,还应建立强大的民办消防组织。因为民办消防队分布面广,占据有利地理位置,往往先于官办消防队抵达现场,凭借他们丰富的经验,救灾成功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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